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严肃廉政纪律和财经纪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本通知所称评审活动,指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评审、论证、鉴定、评估、考核、检查、验收、资格(质)认定等评定审鉴类活动。
本通知所称评审劳务费,指依据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的评审项目,使用财政资金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的评审费、论证费、鉴定费、验收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劳务性报酬。未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的评审活动不得安排财政经费,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发放劳务性报酬。
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向社会力量购买评审类服务的,有关评审劳务费按照购买合同约定支付,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履行本单位职责参加本单位或外单位组织、管理的评审活动,不得对其发放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费用。中央和自治区文件规定必须在工作日之外开展的评审活动除外。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外单位的评审活动应经所在单位批准。
四、评审劳务费支付标准应以合理设定评审环节和规程为前提,综合考虑项目类型、工作时间、任务量以及市场上同类评审工作的平均报酬水平,按照具体行业、领域评审劳务费规范意见制定。原则上每日评审劳务费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区城镇非营利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8倍。
五、各单位要以依法合规、精简高效、从严控制为原则制定评审工作方案,不得以重复评审或设置多余评审环节等方式滥发评审劳务费。单位评审劳务费发放方案要严格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并实行集体决策,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的监督。
六、评审劳务费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由支付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七、各行业、领域评审劳务费规范意见由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其中:职称评审劳务费规范意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规划、投资类项目评审劳务费规范意见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人才认定类评审劳务费规范意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党委组织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指导意见由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其他行业、领域评审劳务费规范意见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社部门研究制定。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发放评审劳务费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央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3月24日